
本文摘录GB26851-2026《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2027年9月1日实施)部分章节。

5.5 基本功能
5.5.1 警报器应能接收与其连接的控制和指示设备发出的启动、停止或复位控制信号,接收到启动控制信号后3s内发出火灾警报信号,接收到停止或复位控制信号后3s内停止发出火灾警报信号,恢复正常监视状态。
注:正常监视状态为警报器与控制和指示设备连接组成系统并接通电源,处于未发出故障和警报信号时的工作状态。
5.5.2 当发生以下故障时,与警报器连接的控制和指示设备应能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并指示警报器的部位或地址编号:
a) 与控制和指示设备之间连接线断路、影响功能的短路和接地;
b) 采用无线通信连接的警报器,与控制和指示设备的通信故障;
c) 供电中断;
d) 内部供电电池或备用电池欠压;
e) 警报器内的声响器件、发光器件采用插拔或导线连接方式的,发生断路时。
5.6 警报信号一致性
5.6.1 在正前方3m处,分别测量多只火灾声警报器声警报信号的峰值声压级(A计权),均不应小于生产者声明的标称值,且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不应大于6dB。启动初始采用音量渐增方式发出声警报信号的警报器,初始声压级(A计权)不应大于45dB,在启动后的3s~5s内达到稳定。
5.6.2 在正前方3m处,按附录A规定分别测量多只火灾光警报器光警报信号的有效发光强度,最大值与最小值之比不应大于1.5,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壁挂式警报器的有效发光强度不小于10cd。
b) 吸顶式警报器的有效发光强度不小于5cd。
c) 不小于生产者声明的该方向上的有效发光强度标称值。
注:本文件有关条文中所述的正前方是指按附录B沿警报器的参考轴向安装面对向延伸的方向。
5.6.3 火灾声光警报器应同时满足5.6.1和5.6.2要求。
5.6.4 自带显示屏的火灾信息警报器的表面亮度应满足以下要求。
a) 采用不发光背景的警报器,最小表面亮度不小于50cd/m2,最大表面亮度不大于300cd/m2。
b) 采用发光背景的警报器,发光表面的最小表面亮度不小于15cd/m2,最大表面亮度不大于300cd/m2,背景或文字本身的最大表面亮度与最小表面亮度之比不大于10,文字与背景交界两边对应点的表面亮度之比不小于2且不大于10。
5.7 警报信号性能要求
5.7.1 火灾声警报器
5.7.1.1 在距离警报器3m处,按附录B规定测量警报器在不同方向的峰值声压级(A计权),应满足以下要求:
a) 至少在一个方向上,室内型警报器的峰值声压级(A计权)不小于75dB,室外型警报器的峰值声压级(A计权)不小于85dB;
b) 在任一方向的峰值声压级(A计权)不小于生产者声明的标称值,且不大于120dB。
5.7.1.2 采用变调声的警报器,其声警报信号的变调周期应为0.2s~5s。
5.7.1.3 具有语音警报功能的警报器,应采用“警报音—静音—语音—静音”的周期循环警报方式,顺序和持续时间应满足以下要求:
a) 警报音:持续时间为2s~10s;
b) 静音:持续时间为0.5s~2s;
c) 语音;
d) 静音:持续时间为0.5s~2s;
e) 一次循环周期不大于30s。
5.7.2 火灾光警报器
5.7.2.1 光警报信号的颜色应为红色或白色。
5.7.2.2 光警报信号的闪光频率应为1Hz~2Hz,点亮持续时间不应大于0.2s。
5.7.2.3 按附录B规定测量警报器在不同方向的有效发光强度,应满足以下要求。
a) 任一方向的有效发光强度不小于1cd,不大于500cd,且不小于生产者声明的该方向标称值。
b) 对于壁挂式警报器,如图1a)所示在水平方向上,与正前方成75°方向上测得的有效发光强度不小于生产者声明的正前方标称值的30%;如图1b)所示在垂直方向上,与正前方成45°方向上测得的有效发光强度不小于生产者声明的正前方标称值的34%。
c) 对于吸顶式警报器,如图2所示在与正前方成75°方向上测得的8个方位的有效发光强度不小于3cd,且不小于生产者声明的正前方标称值的30%。


5.7.3 火灾声光警报器火灾声光警报器应同时满足5.7.1和5.7.2的要求。
5.7.4 火灾信息警报器
5.7.4.1 当警报器启动时,应通过红色发光文字显示火灾信息,文字背景不应发光或仅发白光。发光文字的高度不应小于100mm,文字笔画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10mm。
5.7.4.2 采用闪亮方式的警报器,发光文字的闪亮频率应为1Hz~2Hz,点亮持续时间不应低于闪亮周期的60%。如文字背景为发光背景,应常亮或与发光文字同步闪亮。
5.7.4.3 利用公共显示器(例如电视机)显示火灾警报信息的警报器,应具有输出火灾警报信息的传输接口与显示器连接,当警报器启动时,应通过传输接口向显示器发送火灾警报信号,并控制显示器切断其他信号源,显示火灾警报信息。
5.8 信号同步功能
如生产者声明警报器具有信号同步功能,则连接在同一控制和指示设备的两只警报器发出的声或光警报信号之间的周期时差不应大于0.05s。
5.9 运行可靠性
5.9.1 警报器应能连续4h持续发出警报信号。
5.9.2 连续运行4h后,测量警报器的声压级、有效发光强度或表面亮度,应分别满足以下要求。
a) 在正前方3m处,测量火灾声警报器的峰值声压级(A计权),不小于生产者声明的标称值,与警报信号一致性试验测得的峰值声压级(A计权)相比,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不大于6dB。
b) 在正前方3m处,测量火灾光警报器的有效发光强度,不小于生产者声明的标称值,与警报信号一致性试验测得的有效发光强度相比,最大值与最小值之比不大于1.5。
c) 自带显示屏的火灾信息警报器的表面亮度满足5.6.4的要求;利用公共显示器显示火灾警报信息的警报器能接收启动控制信号并控制显示器切断其他信号源,显示火灾警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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