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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关于《上海市规模型个体工商户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草案)》

关键词:征求意见稿:关于《上海市规模型个体工商户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草案)》

描述:为加强本市规模型个体工商户消防安全管理,市消防救援总队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上海市规模型个体工商户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就相关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征求意见稿:关于《上海市规模型个体工商户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草案)》

关于《上海市规模型个体工商户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上海市规模型个体工商户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本市规模型个体工商户消防安全管理,市消防救援总队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上海市规模型个体工商户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就相关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可以通过信件和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意见建议。来信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229号,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邮编:200051。来信请注明“《上海市规模型个体工商户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字样。电子邮件地址:shxffgc@163.com

       二、征求意见截至日期为2022年12月27日。

       附件:上海市规模型个体工商户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草案)



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

                       2022年11月27日



图片附件:上海市规模型个体工商户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草案).doc

 

上海市规模型个体工商户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规模型个体工商户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规模型个体工商户,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场所面积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个体工商户:

(一)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人员密集场所;

(二)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其他生产经营场所。

第三条 规模型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的规模型个体工商户还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责任。

第四条 规模型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改善防火条件,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针对本场所的特点对员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七)组织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规模型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是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落实人员负责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的规模型个体工商户除履行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责任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管理本场所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五)自行或者委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并自评估完成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报告报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第六条 规模型个体工商户禁止在经营场所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二)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三)占用防火间距,破坏防火防烟分区

(四)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五)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五)违反消防技术标准设置人员住宿场所;

(六)电动自行车在门厅、公共走道、楼梯间、楼道等公用部位,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以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充电;

(七)违规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

禁止指使、强令他人从事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生产和作业。

第七条 对防火巡查、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规模型个体工商户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明确整改责任、期限,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期间应当采取临时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

全;必要时,应当暂时停止使用危险部位。

第八条 负有消防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将规模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纳入消防监督抽查、检查计划并实施。

对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规模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消防救援机构可以纳入各级政府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挂牌督办程序推动整改。

消防救援机构发现规模型个体工商户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法律责任进行处理。

第九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规模型个体工商户纳入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信息管理范围。

第十条 规模型个体工商户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承担单位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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