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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总队:关于在全省开展消防委托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键词:四川总队:关于在全省开展消防委托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

描述: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在全省开展消防委托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消防救援支队,总队机关相关处(室): 为全面推动消防监督执法“关口前移、重心下移”,进一步提升基层消防安全治理能力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十四五”国家消防工作规划》(安委〔2022〕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的通知》(川办发〔2022〕66号)等文件精神,在总结前期经验基础上,总队拟在全省开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委托执法试点工作,各市(州)至少确定1个县(市、区)作为试点,年底前,试

四川总队:关于在全省开展消防委托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在全省开展消防委托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消防救援支队,总队机关相关处(室):

为全面推动消防监督执法“关口前移、重心下移”,进一步提升基层消防安全治理能力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十四五”国家消防工作规划》(安委〔2022〕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的通知》(川办发〔2022〕66号)等文件精神,在总结前期经验基础上,总队拟在全省开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委托执法试点工作,各市(州)至少确定1个县(市、区)作为试点,年底前,试点县(市、区)不少于10%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应当开展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与确定原则。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其法定权限内,结合职能职责和乡镇(街道)机构、人员等实际情况,委托乡镇(街道)实施消防行政执法权。消防救援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易于判定、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实施便捷有效的原则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书面委托受委托乡镇(街道),确定委托的内容和要求,以及对委托事项的监督管理措施等。

(二)坚持权力与责任统一。委托消防救援机构对受委托乡镇(街道)在委托范围内实施消防执法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乡镇(街道)以委托消防救援机构的名义实施委托执法权,应当严格执行委托书并接受消防救援机构的监督,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或者滥用委托执法权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坚持委托与监管并重。受委托乡镇(街道)以委托消防救援机构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权,并接受委托消防救援机构的监督。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委托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定期开展对乡镇(街道)消防执法人员的培训、指导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委托执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定期开展考核评价,规范执法活动,稳步提升执法效能。

二、内容程序

(一)主体资格

乡镇(街道)为消防行政执法受委托主体,应当结合本区域的行政执法工作实际,依托“消防工作办公室”或“综合执法办公室”,选配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证和执法工作经历的在编在岗人员担任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受委托乡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消防救援机构培训合格后,方可履行相应的消防行政执法职权,人员名单报市级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二)权力事项

1.监督检查权:受委托乡镇(街道)按照委托权限范围,对本区域内有关单位、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责令改正权:受委托乡镇(街道)按照委托权限范围,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

3.行政处罚权:受委托乡镇(街道)按照委托权限范围,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给予一定种类和幅度的行政处罚。

权力事项具体内容可以参考附件,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三)实施程序

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法定权限内与受委托乡镇(街道)签订委托书,委托书载明委托消防救援机构和受委托乡镇(街道)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行政执法的范围、种类、权限、期限以及相关责任,委托消防救援机构、受委托乡镇(街道)的职责等内容。委托书按程序报县(市、区)司法部门备案,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官方渠道向社会公布后方可实施。相关事宜同时报市级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四)执法程序

受委托乡镇(街道)实施消防行政执法权时,应当执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20号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应急〔2021〕77号)和《四川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年)》(川消〔2023〕75号)等程序规定,适用配套的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的,在作出消防行政处罚决定前,受委托乡镇(街道)应当报委托消防救援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三、职责分工

(一)委托消防救援机构职责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乡镇(街道)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消防行政执法行为;

2.承担受委托乡镇(街道)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3.对受委托乡镇(街道)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4.受委托乡镇(街道)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解除委托;

5.组织受委托乡镇(街道)消防执法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6.为受委托乡镇(街道)提供相关行政法律文书、表格及消防业务资料。

(二)受委托乡镇(街道)职责

1.在委托权限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实施消防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受委托的行政执法工作;

2.主动接受委托消防救援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消防救援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

3.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以委托消防救援机构的名义制作行政法律文书;

4.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5.每月月底前按要求向委托消防救援机构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定期汇报执法情况;

6.及时向委托消防救援机构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7.自行承担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消防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委托执法是强化基层消防安全监管的重要举措,对提高基层消防治理水平、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请党委政府研究解决机制、人员、经费、办公场所和装备配备等问题,做好委托执法的组织协调、跟踪落实、督导检查工作。

(二)建立工作机制,强化培训指导。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指导受委托乡镇(街道)加强消防行政执法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岗前培训考核机制,每年组织消防执法人员开展不少于7天的执法业务培训,并采取跟班作业、上挂学习、蹲点帮扶等方式强化培训成效,切实增强依法执法能力和水平。

(三)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工作质效。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及时开通受委托乡镇(街道)消防执法人员的系统账号,对执法资格、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处罚依据、法律文书应用的正确性等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监督,定期研判分析执法规范化水平,适时组织开展委托执法效果评估。同时,要注重典型培树,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附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委托执法的权力事项参考   

  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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