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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常见的34个隐患汇总,附最新依据!

关键词:消防安全常见的34个隐患汇总,附最新依据!

描述:1.人员资质情况 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消防设施操作员》 持初级(五级)证书的人员可监控、操作不具备联动控制功能的区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其他消防设施;监控、操作设有联动控制设备的消防控制室和从事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的人员,应持中级(四级)及以上等级证书。 2.两个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责任与管理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 第九条: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

消防安全常见的34个隐患汇总,附最新依据!

1.人员资质情况

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消防设施操作员

持初级(五级)证书的人员可监控、操作不具备联动控制功能的区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其他消防设施;监控、操作设有联动控制设备的消防控制室和从事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的人员,应持中级(四级)及以上等级证书。



2.两个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责任与管理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

第九条: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依据:《GB/T 40248-2021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4.5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人员密集场所的产权方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场所;当事人在订立相关租赁或承包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3.消防单位巡查频次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

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第二十六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4.消防培训相关规定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

第三十六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四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依据:《GB/T 40248-2021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7.4.4条:人员密集场所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每名员工的消防培训,对新上岗人员应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培训。



5.消防评估相关问题

依据:《应急5号令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或者消防服务单位、统一管理人应当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评估。



6高层民用建筑燃气相关规定

依据:《应急5号令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高层民用建筑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



7.消防控制室值班等情况

依据:《GB 25506 - 2010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4.2.1消防控制室应实行每日24h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

依据:《GB/T 40248 - 2021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5.6.4应严格执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记录和值班记录。

依据:《应急5号令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名值班人员。



8.电工持证上岗情况。

依据:《XF/T 3019 - 2023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

12.2电工应持证上岗。



9.汽车库相关问题

依据:《XF/T 3019 - 2023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

10.14汽车库不应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和规模,汽车出入口设置的电动起降杆,应具备断电自动开启功能。



10.人员密集场所疏散标识问题

依据:《GB/T 40248 - 2021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8.1.5建筑面积大于400m²的营业厅、展览厅等场所内的疏散指示标志,应保证其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并使人员在走道上任何位置保持视觉连续。


依据:《消防〔2023〕72号 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五条 设置在租赁厂房内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在生产加工期间禁止进行动火作业。



11.防火门相关规定

依据:《GB/T 40248-2021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8.1.8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式防火门,设置自动和手动关闭装置,并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



12.宾馆客房应急器材相关规定

依据:《GB/T 40248-2021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8.2.2高层宾馆的客房内应配备应急手电筒、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并应放置在醒目位置或设置明显的标志。应急手电筒和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的有效使用时间不应小于30min。



13.人员密集场所防火门要求

依据:《GB/T 40248-2021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8.3.2:设置于商场内的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与营业、办公部分完全分隔,通向营业厅的开口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XF/T 3019-2023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

9.3:营业厅、超市内部设置的储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结合营业区域消防设施的设置加必要的火灾探测器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电气线路应进行穿管保护。



14.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路线、防火卷帘、中庭等相关规定

依据:《GB/T 40248-2021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8.3.5:营业厅的安全疏散路线不应穿越仓库、办公室等功能性用房。

8.3.7:防火卷帘门两侧各0.3m范围内不得放置物品,并应用黄色标识线划定范围。

8.3.8:设置在商场、市场内的中庭不应设置固定摊位,放置可燃物等。


《GB/T 40248-2021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8.4.1:公共娱乐场所的每层外墙上应设置外窗(含阳台),间隔不应大于20m。每个外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0㎡,且其短边不应小于1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2m。

8.4.2:使用人数超过20人的厅、室内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1.1m的疏散通道,活动座椅应采用固定措施。

8.4.3:疏散门或疏散通道上、疏散走道及其尽端墙面上、疏散楼梯,不应镶嵌玻璃镜面等影响人员安全疏散行动的装饰物。疏散走道上空不应悬挂装饰物、促销广告等可燃物或遮挡物。

8.4.5:各种灯具距窗帘、幕布、布景等可燃物不应小于0.5m。

8.4.6: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进行表演或燃放各类烟花。



15. 员工宿舍规定

依据:《GB/T 40248-2021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8.5.6:宿舍内严禁私拉接电线,严禁使用电炉、电取暖、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设备,每间集体宿舍均应设置用电过载保护装置。

8.8.5:不应在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内擅拉接电气线路、设置炉灶。



16. 建筑物内下列部位,防火墙、门相关规定

依据:《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6.2.3:建筑内的下列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但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

1甲、乙类生产部位和建筑内使用丙类液体的部位;

2厂房内有明火和高温的部位;

3甲、乙、丙类厂房(仓库)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

4民用建筑内的附属库房,剧场后台的辅助用房;

5除居住建筑中套内的厨房外,宿舍、公寓建筑中的公共厨房和其他建筑内的厨房;

6附设在住宅建筑内的机动车库。



17. 厨房分隔

依据:《GB/T 40248-2021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8.3.6:营业厅内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乙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应采用电加热器具,严禁使用可燃气体、液体燃料。

8.6.10:老年人照料设施、托儿所、幼儿园及儿童活动场所的厨房、烧水间应单独设置或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8.7.6:展览馆内设置的餐饮区域,应相对独立,不应使用明火。



18. 商场灶台规定

依据:《JGJ 48-2014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4.2.1:大型和中型商场内连续排列的饮食店铺的灶台不应面向公共通道,并应设置机械排烟通风设施。



19. 禁止吸烟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20. 厨房分隔等相关规定

依据:《XF/T 3019-2023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

9.2:大型商业综合体内餐饮场所的管理:

a:餐饮场所宜集中布置在同一楼层或同一楼层的集中区域;

b:餐饮场所不应使用液化石油气及甲乙类液体燃料;

c:餐饮场所使用天然气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设置在地下且建筑面积大于150m²或座位数大于75座的餐饮场所不准许使用燃气;

d:不应在餐饮场所的用餐区域使用明火加工食品,开放式食品加工区应采用电加热设施;

e:使用明火的厨房区域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f:使用燃气的厨房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及独立的事故通风系统,通风系统应与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联动;排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能够联动切断燃气输送的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装置,并能够将报警信号反馈至消防控制室;更多免费课件,关注公众号:生产安全管理网;

g:设置在地下的餐饮场所烹饪操作间的排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l:厨房应配备灭火毯、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店员及厨房员工应熟练掌握使用方法。



21.天桥、栈桥、通道

依据:《GB 50016 - 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6.6.1 天桥、跨越房屋的栈桥以及供输送可燃材料、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栈桥,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6.6.2 输送有火灾、爆炸危险物质的栈桥不应兼作疏散通道。



22.丙类液体燃料罐相关规定
依据:《GB 50016 - 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5.4.14 供建筑内使用的丙类液体燃料,其储罐应布置在建筑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总容量不大于15m³,且直埋于建筑附近、面向油罐一面4.0m范围内的建筑外墙为防火墙时,储罐与建筑的防火间距不限;

2 当总容量大于15m³时,储罐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2节的规定;
3 当设置中间罐时,中间罐的容量不应大于1m³,并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独房间内,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23.车间出口上方未安装应急照明

依据:《GB 50034 - 202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3.1.2.2当下列场所正常照明电源失效后,应设置应急照明:

1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2需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

3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

《GB/T 12801 - 2008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5.4.6危险性作业场所,应设置安全通道;应设应急照明、安全标志和疏散指示标志;门窗应向外开启;通道和出口应保持畅通;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有关规定。



24.应急照明未投入使用

依据:《消防法》

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25.应急照明规定

依据:《GB 51309-2018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4.5.5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自带电源型灯具采用插头连接时,应采用专用工具方可拆卸。



26.不应采用蓄光型标志替代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依据:《GB 51309-2018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3.2.1 不应采用蓄光型标志替代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27.高层建筑疏散灯光标识规定

依据:《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10.3.5 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

2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10.3.6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总建筑面积大于8000m²的展览建筑;

2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m²的地上商店;

3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座位数超过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6车站、码头建筑和民用机场航站楼中建筑面积大于3000 m²的候车室、候船厅和航站楼的公共区。



28.推车式灭火器

依据:《GB8109-2023推车式灭火器》

喷射软管组件和喷射控制阀应被安全地固定在贮藏盒或夹紧装置中。在危急的场合,喷射软管应能被快速简便地展开并无统缠。



29.灭火器检验相关规定

依据:《GB50444-2008建筑灭火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5.3.2干粉,二氧化碳、洁净气体灭火器出厂期满5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两年进行维修保养。(废止条款)《TCPOS XF003-2023灭火器产品维修、更换及售后服务》灭火器的维修时间期

4.4.2.2灭火器自出厂之日起,使用期限满3年应进行首次维修:当使用环境、防护要求等发生变化时,首次维修时间应适当提前。4.4.2.3首次维修以后,于粉、二氧化碳、洁净气体每满两年进行维修,水基型每年进行维修。



30. 灭火设置位置

依据:《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5.1.2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5.1.3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宣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都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地: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31.车间内灭火器单个放置

依据:《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6.1.1一个计算单元内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

6.1.2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32. 灭火器无维护保养记录

依据:《GB50444-2008建筑物灭火器配置验收检查规范》

5.2.1灭火的配置、外观等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月进行一次检查。难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



33. 二氧化碳灭火器未进行定期称重并记录

依据:《GB50444-2008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5.2.1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月进行一次检查。灭火器的驱动气体压力是否在工作压力范围内(贮压式灭火器查看压力指示器是否指示在绿区范围内,二氧化碳灭火器和储气瓶式灭火器可用称重法检查),灭火器重量不低于原重量的5%时可继续使用。



34.动火作业场所应该配备灭火器

依据:《GB 50720-2011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程》

5.2.1动火作业场所应该配备灭火器

42.600V以上不能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的规范

《DL 5027-2015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F.3.1二氧化碳灭火器适用于扑灭可燃液体火灾、可燃气体火灾、600V以下的带电类火灾,以及仪器仪表、图书档案等要求不留残迹、不污损被保护物的场所,不适用于固体火灾、金属火灾和自身含有供氧源的化合物火灾,若扑灭600V以上的电气火灾时,应先切断电源。二氧化碳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为-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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