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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建厅公告:《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验收规范》8月1日实施!(下)

关键词:《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验收规范》8月1日实施!(下)

描述:6 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第6.1-6.7节适用于消防给水和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等灭火系统施工质量的检验与验收。本章第6.8节适用于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等其他自动灭火系统施工质量以及建筑灭火器配置的检验与验收。 6.1.2 消防给水系统的施工质量,除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广东省住建厅公告:《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验收规范》8月1日实施!(下)

6  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第6.1-6.7节适用于消防给水和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等灭火系统施工质量的检验与验收。本章第6.8节适用于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等其他自动灭火系统施工质量以及建筑灭火器配置的检验与验收。

6.1.2 消防给水系统的施工质量,除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 51427、《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 263、《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GB 50898、《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498、《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219等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6.1.3 执行专业验收规范时,消防给水系统的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照其有关施工过程检查和分部工程验收的要求进行,并填写有关记录。主要验收内容包括:

1 设备和材料的进场检验。

2 设备设施的安装和施工。

3 供水管网和系统组件的安装。

4 系统试压和冲洗。

5 系统调试。

6 系统检测、验收等。

6.1.4 安装喷头时,严禁使用胶水将其与管道连接。

6.1.5 消防给水系统管道的吊、支架应采用抗震吊、支架,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981的规定。

6.2 进场检验

I 主控项目

6.2.1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施工前应对采用的主要设备、系统组件、管材管件及其他设备、材料进行进场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主要设备、系统组件、管材管件及其他设备、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并应具有出厂合格证或质量认证书。

2 消防水泵、消火栓、消防水带、消防水枪、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水龙、报警阀组、电动(磁) 阀、压力开关、流量开关、消防水泵接合器、沟槽连接件、稳压泵、气压水罐、消防水箱、自动排气阀、信号阀、止回阀、安全阀、减压阀、倒流防止器、蝶阀、闸阀、流量计、压力表、水位计等系统主要设备和组件,应经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合格。

3 气压水罐、组合式消防水池、屋顶消防水箱、地下水取水和地表水取水设施,以及其附件等,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检查相关资料。

6.2.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前应对采用的系统组件、管件及其他设备、材料进行现场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组件、管件及其他设备、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具有出厂合格证或质量认证书。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检查相关资料。

2 喷头、报警阀组、压力开关、水流指示器、消防水泵、水泵接合器、稳压泵、自动排气阀、信号阀、多功能水泵控制阀、止回阀、泄压阀、减压阀、蝶阀、闸阀、压力表等系统主要组件,应经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合格。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检查相关资料。

6.2.3 消火栓固定接口应进行密封性能试验,应以无渗漏、无损伤为合格。

检验数量:每批(同品牌、同型号、同规格)按数量抽查1%,但不应少于5只。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及在专用试验装置上测试,主要测试设备有试压泵、压力表、秒表,试验应缓慢而均匀地升压1.6MPa,应保压2min。当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合格时,不应使用该批消火栓。当仅有1个不合格时,应再抽查2%,但不应少于10个,并应重新进行密封性能试验;当仍有不合格时,亦不应使用该批消火栓。

6.2.4 报警阀组应进行渗漏试验,阀瓣处应无渗漏。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及在专用试验装置上测试,主要测试设备有试压泵、压力表、秒表。试验压力应为额定工作压力的2倍, 保压时间不应小于5min。

6.2.5 通用阀门应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以无变形、无渗漏为合格。

检查数量:每批(同品牌、同型号、同规格)按数量抽查20% ,且不应少于2个;主管道上起切断作用的阀门,应全部试验。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及在专用试验装置上测试,主要测试设备有试压泵、压力表、秒表,试验压力及保压时间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通用阀门压力试验》GB/T 13927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6部分:通用阀门》GB5135.6的有关规定。

6.2.6 消防给水和各类灭火系统的管材及管件的规格、尺寸和壁厚及允许偏差应符合其产品标准和设计的要求。

检查数量:每一规格、型号的产品按件数抽查20%,且不应少于2件。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尺量检查。

6.2.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的现场检验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喷头的商标、型号、公称动作温度、响应时间指数(RTI)、制造厂及生产日期等标志应齐全。

2 喷头的型号、规格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喷头外观应无加工缺陷和机械损伤。

4 喷头螺纹密封面应无伤痕、毛刺、缺丝或断丝现象。

5 闭式喷头应进行密封性能试验,以无渗漏、无损伤为合格。

试验数量应从每批中抽查1%,并不得少于5只,试验压力应为3.0MPa,保压时间不得少于3min。当两只及两只以上不合格时,不得使用该批喷头。当仅有一只不合格时,应再抽查2%,并不得少于10只,并重新进行密封性能试验;当仍有不合格时,亦不得使用该批喷头。

检查数量:符合本条第5款的规定。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及在专用试验装置上测试,主要测试设备有试压泵、压力表、秒表。

6.2.8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压力开关、水流指示器、自动排气阀、减压阀、泄压阀、多功能水泵控制阀、止回阀、信号阀、水泵接合器及水位、气压、阀门限位等自动监测装置应有清晰的铭牌、安全操作指示标志和产品说明书;水流指示器、水泵接合器、减压阀、止回阀、过滤器、泄压阀、多功能水泵控制阀应有水流方向的永久性标志;安装前应进行主要功能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及在专用试验装置上测试,主要测试设备有试压泵、压力表、秒表。

6.3 消防水源和供水设施的施工与安装

6.3.1 市政给水、消防水池、天然水源等各类消防水源的施工与安装,应严格执行本规范第6.1.2条列出的有关现行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并按其要求填写相应的施工过程检查记录和验收记录等资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现场按图核对、观察检查。

6.3.2 消防水泵、高位消防水箱、稳压泵、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泵房等消防给水和各类灭火系统的消防供水设施的安装与施工,应严格执行本规范第6.1.2条列出的有关现行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并按其要求填写相应的施工过程检查记录和验收记录等资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现场按图核对、观察检查。

6.4 供水管网及系统组件安装

6.4.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水管的布置和管径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6.4.2 当梁、通风管道、排管、桥架宽度大于1.2m时,增设的喷头应安装在其腹面以下中心线部位,其偏差允许值为±10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检查。

6.4.3 安装喷头时,严禁使用胶水固定。

检查数量:抽查20%,且不得少于5处。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6.4.4 安装喷头时,溅水盘与吊顶、门、窗、洞口或梁、隔墙、风管等周围障碍物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检查。

6.4.5 消防给水和各类灭火系统的供水管网及系统组件安装,应严格执行本规范第6.1.2条列出的有关现行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并按其要求填写相应的施工过程检查记录和验收记录等资料。

6.5 系统试压、冲洗和调试

6.5.1 各类灭火系统的试压、冲洗以及必要的吹扫,应严格执行本规范第6.1.2条列出的有关现行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并按其要求填写相应的施工过程检查记录和验收记录等资料。

6.5.2 各类灭火系统的调试,应严格执行本规范第6.1.2条列出的有关现行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并按其要求填写相应的施工过程检查记录和验收记录等资料。

6.6 其他灭火系统

6.6.1 气体灭火、泡沫灭火等其他自动灭火系统的施工质量,除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 GB 50151等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建筑灭火器配置的质量,除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的有关规定。 

6.6.2 气体灭火、泡沫灭火等其他自动灭火系统的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严格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和《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 GB 50151中有关施工过程检查和分部工程验收的要求进行,并填写有关记录。

6.6.3 建筑灭火器配置的质量验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的有关规定执行。

7  智能建筑与建筑电气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电线电缆防火等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的检验与验收。

7.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中的有关规定。

7.1.3 执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照其有关施工过程检查和分部工程验收的要求进行,并填写有关记录。主要验收内容包括:

1 材料、设备进场检查。

2 安装与施工。

3 系统调试。

4 系统检测、验收。

7.1.4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施工质量,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中的有关规定。

7.1.5 执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照其有关施工过程检查和分部工程验收的要求进行,并填写有关记录。主要验收内容包括:

1 材料、设备进场检查。

2 系统线路设计检查。

3 安装与施工。

4 系统调试。

5 系统检测、验收。

7.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电线、导管的进场验收,应按本规范第7.2节的要求执行。

7.1.7 其他建筑电气的施工质量,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中的有关规定。

7.1.8 敷设在竖井内穿楼板处和穿越不同防火区的梯架、托盘和槽盒,以及电缆岀入电缆沟、竖井、建筑物、柜(盘)、台处等部位的防火封堵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4.4节的有关规定。

7.2 电线电缆防火

I 主控项目

7.2.1 电线电缆进场时,应根据设计文件的要求对其燃烧性能或无卤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查验数量:按照广东省标准《民用建筑电线电缆防火技术规程》DBJ/T 15-226、《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 31247的有关规定执行。

查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核查燃烧性能或无卤性能见证取样检验报告。

7.2.2 电气导管的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质量证明文件检查、一致性核查应合格。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查资料,检查外观质量、规格参数等。

2 钢导管应无压扁、内壁光滑。非镀锌钢导管应无严重锈蚀,按制造标准油漆岀厂的应油漆完整;镀锌钢导管镀层应覆盖 完整、表面无锈斑;塑料导管及配件应不碎裂、表面有阻燃标记和制造厂标。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 管径、壁厚及均匀度应符合其产品标准和设计的要求。

检查数量:每一规格、型号的产品按件数抽查20%,且不应少于2件。

检查方法:用钢尺和游标卡尺测量。

4 塑料导管的燃烧性能应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检查数量:同厂家、同批次、不同种规格的,应抽检10%,且不应少于2个规格;

检查方法:核查见证取样检验报告。

7.3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I 主控项目

7.3.1 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供电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应有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查验数量:全数检查。

查验方法:现场按图核对。核查电源资料及施工、调试记录。

7.3.2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建筑内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查验数量:全数检查。

查验方法:现场按图核对。

7.3.3 自备发电设备的设置和安装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兼作建筑物内的应急电源时,应能在火灾发生时,自动切除该自备发电设备所带的非消防设备的供电。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自动启动方式时应在30s 内实现正常供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验。

7.3.4 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并应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设备的要求。

查验数量:全数检查。

查验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核查。

7.3.5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及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查验数量:全数检查。

查验方法:现场切断正常供电电源,测试应急工作状态下正常发光的持续时间。

7.3.6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系统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最末一级配电箱的设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

查验数量:全数检查。

查验方法:资料核查,观察检查,以自动和手动的方式各进行 1至2次试验。

7.3.7 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应独立设置,消防配电设备应设置明显标志。

查验数量:全数检查。

查验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核查。

7.3.8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配电线路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2 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

3 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4 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应分别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检查数量:明敷时按楼层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少于5层(个),总数少于5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检查点不少于3处。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施工记录。

7.3.9 EPS应急电源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额定输岀功率不应小于所连接的消防设备负荷总容量的1.3倍。

2 用作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电源装置时,其切换时间不应大于5s。

检查数量:全数检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验,测试切换时间。

7.3.10 应急电源装置应按设计和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试验调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输入回路断路器的超载或短路电流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各输岀回路的带载量不应超过应急电源装置的额定最大输岀功率。

3 蓄电池备用时间及应急电源装置的容许过载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4 当对电池性能、极性及电源转换时间有异议时,应由厂家负责现场测试,确认符合设计要求。

5 控制回路的动作试验应配合消防联动试验合格。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按设计或产品说明书核对相关技术参数,查阅相关试验记录。

II 一般项目

7.3.11 消防配电设备、线路应有明显标志。

检查数量:按楼层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少于5层(个),总数少于5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检查点不少于3处。综合配电用房、消防设备用房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7.4 电力线路及电气装置

I 主控项目

7.4.1 配电线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通风管道内腔或直接敷设在通风管道 外壁上,穿金属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通风管道外壁敷设。

2 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时,应采取穿金 属管、金属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3 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可燃气体管 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配电回路数量抽查20%,且不得少于2个回路。

7.4.2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按消防设计要求及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不小于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额定功率不小于6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体上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查验数量:全数检查。

查验方法:观察检查。

7.4.3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线路和电气装置的安装应符合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的有 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观察检查。

7.4.4 可燃材料仓库内宜使用低温照明灯具,并应对灯具的发热部件采取隔热等防火措施,不应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可燃材料仓库的配电箱及开关应设置在仓库外。

查验数量:按检验批灯具数量抽查20% ;配电箱及开关全数检查。

查验方法:观察检查。

II 一般项目

7.4.5 装于装饰面上的插座或开关,导线不得裸露在装饰层内。

检查数量:按每检验批的盒子数量抽查20%,且不得少于2个。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7.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I 主控项目

7.5.1 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可燃气 体报警控制器、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火灾 应急广播、火灾警报装置、模块、消防专用电话、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等系统组件、设备,其质量证明文件检查、一致性核查等进场验收应合格。接入系统的配接产品兼容性应符合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查资料,检查外观质量、规格参数等。

7.5.2 安装与施工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施工过程检查、分部工程验收的要求进行检查和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查资料,检查外观质量、规格参数等。

7.5.3 系统调试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施工过程检查、分部工程验收的要求进行检查和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查资料,检查外观质量、规格参数等。

7.5.4 系统检测、验收的检验批、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施工过程检查、分部工程验收的要求进行检查和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查资料,检查外观质量、规格参数等。

7.6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7.6.1 材料、设备进场检验的检验批、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有关施工过程检查的要求进行,并填写有关记录。

7.6.2 系统线路设计检查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有关施工过程检查的要求进行,并填写有关记录。

7.6.3 安装与施工的检验批、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有关施工过程检查的要求进行,并填写有关记录。

7.6.4 系统调试的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有关施工过程检查的要求进行,并填写有关记录。

7.6.5 系统检测、验收的检验批、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有关施工过程检查的要求进行,并填写有关记录。

8  通风与空调

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于防烟、排烟系统及其他通风与空调系统的消防施工质量的检验与验收。

8.1.2 防烟、排烟系统的施工质量,除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中的有关规定。其他通风与空调系统的消防施工质量,除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中的有关规定。

8.1.3 防烟、排烟系统的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中有关施工过程检查、分部工程验收的要求进行检查和记录。

6.1.6 防排烟系统的风管、部件、风机的吊、支架应采用抗震吊、支架,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981的规定。

8.2 风管制作及安装

I 主控项目

8.2.1 风管的材料品种、规格、厚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有耐火极限要求的风管的本体、框架与固定材料、密封垫料等必须为不燃材料,材料品种、规格、厚度及耐火极限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风管、材料加工批的数量抽查10%,且不应少于5件。

检查方法:尺量检查、直观检查与点燃试验,查验风管、材料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耐火性能检验报吿。

8.2.2 风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管的规格、安装位置、标高、走向应符合设计要求,且现场风管的安装不得缩小接口的有效截面。

2 风管接口的连接应严密、牢固,垫片厚度不应小于3mm,不应凸入管内和法兰外;排烟风管法兰垫片应为不燃材料,薄钢板法兰风管应采用螺栓连接。

3 防排烟风道、事故通风风道及相关设备应采用抗震支吊架。风道或风管吊、支架的安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

4 风管与风机的连接宜采用法兰连接,或采用不燃材料的柔性短管连接。当风机仅用于防烟、排烟时,不宜采用柔性连接。

5 当风管穿越隔墙或楼板时,风管与隔墙之间的空隙应采用水泥砂浆等不燃材料严密填塞。

6 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隔热,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检查数量:各系统按不小于30%检查。

检查方法:核对材料,尺量检查、直观检查。

8.2.3 风管(道)系统安装完毕后,应按系统类别进行严密性检验,检验应以主、干管道为主,漏风量应符合设计与《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系统不小于30%检查,且不应少于1个系统。

检查方法:系统的严密性检验测试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

8.2.4 排除和输送温度超过80℃的空气或其他气体以及易燃碎屑的通风、空调管道,与可燃或难燃物体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150mm,或采用厚度不小于50mm的不燃材料隔热;当管道上下布置时,表面温度较高者应布置在上面。

检查数量:全数。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8.2.5 复合材料风管的覆面材料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内层的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且对人体无害的材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查材料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观察检查与点燃试验。

8.2.6 当风管穿过需要封闭的防火、防爆的墙体或楼板时,必须设置厚度不小于1.6mm的钢制防护套管;风管与防护套管之间应采用不燃柔性材料封堵严密。

检查数量:全数。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8.3 部件和风机的安装

8.3.1 防火阀、排烟阀(口)的安装位置、方向应正确。位于防火分区隔墙两侧的防火阀,距墙表面不应大于200mm。

检查数量:检查数量:各系统按不小于30%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8.3.2 其他部件安装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的规定。

8.3.3 风机安装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的规定。

8.4 系统调试

I 主控项目

8.4.1 排烟防火阀的检查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并应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有关附表填写记录:

1 进行手动关闭、复位试验,阀门动作应灵敏、可靠,关闭应严密。

2 模拟火灾,相应区域火灾报警后,同一防火分区内排烟管道上的其他阀门应联动关闭。

3 阀门关闭后的状态信号应能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4 阀门关闭后应能联动相应的风机停止。

检查数量:全数调试。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8.4.2 常闭送风口、排烟阀或排烟口的检查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行手动开启、复位试验,阀门动作应灵敏、可靠,远距离控制机构的脱扣钢丝连接不应松弛、脱落。

2 模拟火灾,相应区域火灾报警后,同一防火分区的常闭送风口和同一防烟分区内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联动开启。

3 阀门开启后的状态信号应能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4 阀门开启后应能联动相应的风机启动。

检查数量:全数调试。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8.4.3 活动挡烟垂壁的检查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手动操作挡烟垂壁按钮进行开启、复位试验,挡烟垂壁应灵敏、可靠地启动与到位后停止,下降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模拟火灾,相应区域火灾报警后,同一防烟分区内挡烟垂壁应在60s以内联动下降到设计高度。

3 挡烟垂壁下降到设计高度后应能将状态信号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检查数量:全数调试。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8.4.4 自动排烟窗的检查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手动操作排烟窗开关进行开启、关闭试验,排烟窗动作应灵敏、可靠。

2 模拟火灾,相应区域火灾报警后,同一防烟分区内排烟窗应能联动开启;完全开启时间应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的有关规定。

3 与消防控制室联动的排烟窗完全开启后,状态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检查数量:全数调试。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8.4.5 送风机、排烟风机检查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手动开启风机,风机应正常运转2.0h,叶轮旋转方向应正确、运转平稳、无异常振动与声响。

2 应核对风机的铭牌值,并应测定风机的风量、风压、电流和电压,其结果应与设计相符。

3 应能在消防控制室手动控制风机的启动、停止,风机的启动、停止状态信号应能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4 当风机进、出风管上安装单向风阀或电动风阀时,风阀的开启与关闭应与风机的启动、停止同步。

检查数量:全数调试。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风速计、压力计、万用表测量。

8.4.6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联动检查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任何一个常闭送风口开启时,相应的送风机均应能联动启动。

2 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调试时,当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发出火警信号后,应在15s内启动与设计要求一致的送风口、送风机,且其联动启动方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其状态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检查数量:全数调试。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8.4.7 机械防烟系统的查验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选取送风系统末端所对应的送风最不利的三个连续楼层模拟起火层及其上下层,封闭避难层(间)仅需选取本层,测试前室及封闭避难层(间)的风压值及疏散门的门洞断面风速值,应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的规定,且偏差不大于设计值的10%。

2 对楼梯间和前室的测试应单独分别进行,且互不影响。

3 测试楼梯间和前室疏散门的门洞断面风速时,应同时开启三个楼层的疏散门。

查验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风速计、余压计测量。

8.4.8 机械排烟系统风速和风量的检查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设计模式,开启排烟风机和相应的排烟阀或排烟口,调试排烟系统使排烟阀或排烟口处的风速值及排烟量值达到设计要求。

2 开启排烟系统的同时,还应开启补风机和相应的补风口,调试补风系统使补风口处的风速值及补风量值达到设计要求。

3 应测试每个风口风速,核算每个风口的风量及其防烟分区总风量。

检查数量:全数调试。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风速计测量。

8.4.9 机械排烟系统的联动检查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任何一个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均应能联动启动。

2 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调试。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火警信号后,机械排烟系统应启动有关部位的排烟阀或排烟口、排烟风机;启动的排烟阀或排烟口、排烟风机应与设计和标准要求一致,其状态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3 有补风要求的机械排烟场所,当火灾确认后,补风系统应启动。

4 排烟系统与通风、空调系统合用,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火警信号后,由通风、空调系统转换为排烟系统的时间应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的相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调试。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8.4.10 自动排烟窗的联动检查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动排烟窗应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火警信号后联动开启到符合要求的位置。

2 动作状态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检查数量:全数调试。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8.4.11 活动挡烟垂壁的联动检查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活动挡烟垂壁应在火灾报警后联动下降到设计高度。

2 动作状态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检查数量:全数调试。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8.4.12 电动防火阀、防排烟风阀(口)的手动、电动操作应灵活可靠,信号输出应正确。

检查数量: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中规定的第Ⅰ抽样方案。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8.4.13 对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通过热烟试验对其防排烟系统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其他空间结构特殊、防排烟系统设计复杂的建筑或场所宜参照执行,如:中庭、工厂、货仓、百货商场、购物中心、复杂办公建筑以及体育娱乐中心等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车站、航站楼等交通枢纽建筑和大型地下建筑。试验结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烟气未蔓延至其他防烟分区。

2 模拟火灾试验的防烟分区的烟气层高度不小于1.5m,1.5m高度以上烟气层温度不超过180℃,1.5m高度的温度不超过60℃。

3 对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地下站台、站厅、区间隧道应满足下列要求:

表8.4.1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防排烟系统热烟测试项目及技术要求

序号

测试项目

技术要求

1

站台、站厅、车站隧道、区间隧道的温度场

疏散路径区域1.5m高度以上室内空气温度不超过180℃

2

站台、站厅危险高度平面的温度

疏散路径区域1.5m高度的温度不超过60℃

3

站台、站厅、区间隧道的烟气层高度

不小于1.5m

4

各楼扶梯开口流速

不小于1.5m/s

5

区间烟气控制流速

不小于2.0m/s

6

探测报警时间

不超过1min

7

事故照明是否动作及动作时间

事故照明启动,动作时间不超过1min

8

烟气控制效果

车站测试时,烟气未蔓延至其他防烟分区;区间隧道测试时,烟气向下风向定向流动

检查数量:每条线路至少测试3个车站和3个区间隧道,且不得低于车站和区间隧道的10%。

检查方法:参照《防排烟系统性能现场验证方法热烟试验法》 XF/T 999、《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前安全评价规范》AQ 8007的规定执行。

9  建筑节能

9.1 一般规定

9.1.1 本章适用于建筑节能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的检验与验收。

9.1.2 建筑节能工程的消防施工质量,除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广东省标准《广东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 15-65中的有关规定。

9.1.3 执行广东省标准《广东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 15-65时,建筑节能工程涉及消防的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从其规定。

9.2 材料进场检验

I 主控项目

9.2.1 屋面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进场时,应对其燃烧性能(A1级材料除外)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检查数量:同厂家、同品种产品,扣除天窗、采光屋面后的屋面面积在 1000m2以内时应复验 1 次;面积每增加1000m2 应增加复验1次。同工程项目、同施工单位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可合并计算抽检面积。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核查燃烧性能见证取样检验报告。

9.2.2 墙面构造(含外墙的外保温、内保温以及室内隔墙的保温)工程使用的材料、产品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1 保温隔热材料的燃烧性能(A1级材料除外)。

2 复合保温板等节能定型产品的燃烧性能(A1级材料除外)。

检查数量:同厂家、同品种产品,按照扣除门窗洞口后的保温墙面面积所使用的材料用量,在5000m2以内时应复验 1 次;面积每增加 5000m2应增加 1 次。同工程项目、同施工单位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可合并计算抽检面积。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核查燃烧性能见证取样检验报告。

9.2.3 通风与空调工程使用的绝热材料进场时,应对其燃烧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检查数量:同厂家、同材质的绝热材料,复验次数不得少于2次。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核查燃烧性能见证取样检验报告。

9.2.4 空调系统冷热源及管网工程的预制绝热管道、绝热材料进场时,应对绝热材料的燃烧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检查数量:同厂家、同材质的绝热材料,复验次数不得少于2次。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核查燃烧性能见证取样检验报告。

10  电梯工程

10.1 一般规定

10.1.1 本章适用于电梯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的检验与验收。

10.1.2 电梯工程消防施工质量,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10中的有关规定。

10.1.3 电梯安装前,应由监理(建设)单位、土建施工单位、机电施工单位,对消防设计文件中消防电梯及火灾状态下有控制功能要求的其他电梯进行核查,对电梯数量、设置位置、消防功能以及电梯井道、机房、电梯安装条件作岀确认。

10.2 安装和调试

I 主控项目

10.2.1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他电梯井、机房之间的隔墙,以及隔墙上开设门的耐火极限,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交接检验时,对照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核查。

10.2.2 消防电梯应在每层停靠。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交接检验时,对照消防设计文件现场核查电梯层门预留孔;电梯调试时,核查消防电梯停靠相应楼层的功能。

10.2.3 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核查电梯检测主管部门核发的有关证 明文件。

10.2.4 消防电梯行驶速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用秒表测试消防电梯由首层直达顶层的运行时间。

10.2.5 消防电梯轿厢内,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使用消防电梯轿厢内电话与消防控制中心进行1 至2次通话试验,通话语音应清晰。

10.2.6 消防电梯应在首层入口处设置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消防开关盒应安装正确,其面板应与墙面贴实,横竖端正。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对每个消防队员专用操作按钮的功能,进行1至2次测试。

10.2.7 消防电梯轿厢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査。

检查方法:查验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检测报告等资料。

10.2.8 消防电梯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查验资料,观察检查。

10.2.9 消防电梯井底部,应设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排水的流量应符合设计要求,且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2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试。

10.2.10 消防电梯及火灾状态下有控制功能要求的其他电梯,其迫降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按消防设计文件要求模拟火灾状态,控制电梯停于首层,并打开电梯门。

10.2.11 消防电梯的动力源和备用动力源应进行切换试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观察检查,在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以自动和手动的方式各进行1至2次切换试验。

10.2.12 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 00h,并应同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梯层门耐火试验完整性、隔热性和热通量测定法》GB/T 27903规定的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查验质量证明文件。

II 一般项目

10.2.13 消防电梯间前室门口宜设挡水设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11  实体检验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

11.0.1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时,主要实体检验项目可参见表11.0.1。

表11.0.1 主要实体检验项目

序号

分部工程

子分部工程

主要实体检验项目

1

建筑与结构

建筑与结构

建筑类别,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面、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平面布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民用建筑中其他特殊场所、工业建筑中特殊场所),防火分隔(含建筑构件和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建筑幕墙的耐火极限,防火封堵),防烟分隔(含挡烟垂壁),建筑防爆,安全疏散(安全出口、疏散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避难层和避难间)

2

建筑装饰装修

建筑装饰装修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燃烧性能,装饰装修对电气安装、消防设施、疏散设施的不利影响,建筑外墙装饰层材料的燃烧性能

3

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

气体灭火系统

防护区

4

建筑电气

消防电气

架空电力线与易燃易爆炸储罐、厂房、仓库的间距

5

电梯

消防电梯

设置,前室或合用前室

6

/

经专家评审的特殊消防设计内容

11.0.2 建筑(或场所)类别的实体检验应包括以下内容,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1 建筑高度、层数、建筑面积。

2 建筑(或场所)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

11.0.3 建筑(或场所)耐火等级的实体检验应包括以下内容,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1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耐火极限和防火保护措施。

2 核查木结构和钢结构构件防火处理情况。

11.0.4 建筑室外工程的实体检验应包括以下内容,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1 与周围建筑的防火间距。

2 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

3 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车库出入口。

4 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5 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救援窗口的设置位置、数量、尺寸应符合消防设计要求及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且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6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范围内的裙房进深。

7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天然水源,其消防车道的设置。

11.0.5 消防控制室的实体检验应包括以下内容,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1 设置位置、防火分隔、安全出口。

2 消防控制室内设备布置;与建筑其他弱电系统合用的消防站控制室内,消防设备应集中设置,并应与其他设备间有明显间隔。

3 应急照明的设置;无影响设备使用等管道穿越。

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相关分部工程调试开通。

11.0.6 消防水泵房的实体检验应包括以下内容,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1 设置位置、防火分隔、安全岀口。

2 应急照明、消防电话分机设置。

3 消防给水系统相关分部工程调试开通。

11.0.7 人员密集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儿童活动场所,锅炉房,手术室,厨房,变压器室、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空调机房、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防排烟机房,剧场、电影院、礼堂的实体检验应包括以下内容,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1 设置位置、防火分隔、安全疏散。

2 消防设施配置及其他消防技术措施。

11.0.8 工业建筑中的高火灾危险性部位、中间仓库,以及总控 制室、员工宿舍、办公室、休息室等场所的实体检验应包括以下内容,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1 设置位置、防火分隔、安全疏散。

2 消防设施配置及其他消防技术措施。

11.0.9 防火分区、防火分隔、防烟分区的实体检验应包括以下内容,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1 防火分区和防烟分区的面积。

2 相邻防火分区之间楼板、防火墙、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的设置。

3 同一防火分区内,防火分隔墙体、疏散门或防火门的设置。

4 同一防火分区内,防烟分区的划分以及相邻防烟分区之间隔墙、挡烟垂壁等防烟分隔设施的设置。

5 同一防烟分区内,排烟设施的设置。

6 中庭及其他上下层连通开口部位的防火分隔、挡烟垂壁等的设置。

7 防火分隔墙体、楼板的洞口、缝隙防火封堵,管道井、电缆井内的防火封堵,幕墙的防火封堵,各类管道穿墙位置的防火封堵。

8 防火隔间、避难走道的设置位置、面积、防火分隔、防烟措施。

11.0.10 爆炸危险场所(部位)的实体检验应包括以下内容,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1 设置位置、建筑结构、设置形式、分隔措施。

2 泄压设施的设置、泄压口面积、泄压形式。

3 防爆区电气设备的类型、铭牌和合格证明文件。

4 其他防静电、防积聚、防流散等措施。

11.0.11 安全岀口、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的实体检验应包括以下内容,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1 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前室设置,安全岀口、疏散门、梯段可供净宽;地下室、半地下室与地上层共用楼梯的防火分隔。

2 下沉式广场的设置。

3 疏散楼梯间、前室的防烟措施。

4 疏散楼梯间、前室管道穿越情况。

5 疏散走道的防火分隔、疏散宽度和防排烟措施。

6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

11.0.12 避难层(间)、直升机停机坪等的实体检验应包括以下 内容,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1 避难层(间)的设置位置、面积、防火分隔、防烟措施

2 楼梯间通向避难层的形式、避难层楼层显示、消防应急广 播的设置。

3 避难层(间)消防专线电话、消火栓、消防卷盘,消防应急 广播、应急照明的设置。

4 避难层(间)内管道、设备的布置情况。

5 直升机停机坪的设置及消防设施配置。

11.0.13 建筑(或场所)室内装饰装修的实体检验应包括以下内容,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1 平面布置情况。

2 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见证取样检验报告。

3 有无影响电气安装、消防设施、疏散设施的情况。

11.0.14 建筑外墙装饰层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文件及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11.0.15 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的实体检验应包括以下内容,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1 防护区的位置、用途、划分、几何尺寸、开口、通风、环境温 度、可燃物的种类、防护区围护结构的耐压、耐火极限及门、窗可 自行关闭装置。

2 防护区的安全疏散、排气装置、泄压装置等。

3 储存装置间的位置、通道、耐火等级、应急照明装置、火灾报警控制装置及地下储存装置间机械排风装置等。

11.0.16 35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与单罐容积大于200m³或总容积大于1000m³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消防设计要求及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架空电力线与甲、乙类厂房(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11.0.17 消防电梯(包括前室)的实体检验应包括以下内容,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1 消防电梯及其前室的设置位置、形式和数量。

2 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尺寸、使用面积等。

3 消防电梯或其前室的防烟措施、前室内的消防设施设置(含前室的防火门)。

11.0.18 对于特殊消防设计文件经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的建筑工程, 应重点查验其经专家评审的技术内容的施工质量,并应达到专家评审意见的要求。

11.0.19 各类建筑消防设施性能和联调联试功能的检测结论应为合格,并满足下列要求:

表11.0.19 主要消防设施检测项目

序号

主要检测内容

检测项目、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

分部工程

子分部工程

1

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执行消防救援行业标准《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XF 503的规定。

 

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含雨淋、水幕和水喷雾灭火系统)

3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4

气体灭火系统

5

细水雾灭火系统

6

泡沫灭火系统

7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

8

灭火器配置

9

其他自动灭火系统

10

智能建筑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1

建筑电气

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

12

消防电气

13

通风与空调

防排烟系统

14

电梯

消防电梯

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包含电气火灾监控、防火门监控、防火卷帘监控、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等系统。

12  消防验收现场评定

12.0.1 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应符合消防设计要求及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消防验收应当执行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时有效的技术标准。

12.0.2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应当在建设单位组织各方责任主体开展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合格后进行,并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含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有关检测报告等佐证材料)、竣工图纸及其他验收资料,结合现场抽查抽测情况,按本规范附录C的要求出具现场评定报告。

12.0.3 现场评定应当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

12.0.4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的内容应满足表12.0.4的规定,其具体评定项目可参考本规范附录表B.0.5的规定。

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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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现场抽样查看、抽样测量、设施及系统功能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一个具体评定项目抽样对象的数量不少于2 处,当总数不大于2 处时,全部检查。

2 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道的设置及安全出口的形式和数量应全部检查。

12.0.6 对于大型建筑工程需要局部投入使用的部分,可进行局部消防验收现场现场评定。局部评定的部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非使用区域应有防火、防烟分隔。

2 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安全岀口、疏散楼梯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3 消防水源、消防电源均应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4 应取得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各项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报告,并应保证其独立运行。

5 消防安全布局应合理,消防车通道应正常使用。

6 对于地上建筑,不得对其部分楼层进行局部验收;对于地下建筑,局部验收区域和非使用区域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完全分隔。

12.0.7 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

1 现场评定内容符合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

2 现场评定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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